摘要:5月1日,由环保部印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与南宁现行办法相比,《规定》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并非所有新购置的机动车辆都可免检发放绿标。5月5日,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由于广西机动车排气污…
5月1日,由环保部印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与南宁现行办法相比,《规定》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并非所有新购置的机动车辆都可免检发放绿标。5月5日,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由于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相关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收费标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全区各地还无法对在用车开展定期环保检验工作,因此,《规定》目前还未能在南宁完全落地。
部分车型可以免检
《规定》:对新购置的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时也要进行环保检验,检测内容包括检测尾气排放、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等。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
解读:根据南宁市的规定,凡在南宁市(含6县6城区)新购置、并在南宁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免检发放绿标,发放范围包括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以及外地转入南宁市的二手汽车)。
对于广大车主来说,《规定》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新购置机动车辆开始有必检和免检的区分,除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油车外,其余新车入户都会多一道环保检验的程序。目前,一般家庭购买和使用的以汽油为燃料的小轿车,大部分均为轻型汽油车。
黄标车异地迁移受限
《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符合迁入地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
解读:为防止“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高污染、高排放车辆无条件异地迁移,南宁市自去年12月正式启动机动车环保车型审核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外地二手车转入南宁的数量已明显减少。根据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4月30日统计数据,外地拟转入南宁的二手车在环保部门进行车型审核的仅为6188辆,其中通过审核的只有5969辆,与以往平均每天约80辆的转入数量相比明显下降。
今后,《规定》将对黄标车的异地迁移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要求机动车主在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符合迁入地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这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入、转出手续时,就要了解转入地的排放规定。如南宁市机动车尾气实行的是国III排放标准,南宁市车管所已将这一规定告知了全国各地的车管所。如果是国II排放标准的车想转入南宁,在当地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就会被告之“不行”。
环保监督抽测不得收费
《规定》: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开展环保监督抽测,主要包括机动车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城市环保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来抽测。环保监督抽测不得收费。环保检验中,发现同一车型中排放超标车辆数量超过10辆且超标比例高于5%的,城市环保部门要填写《排放超标集中车型报告表》,并向环保部报告,该表将作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解读:《规定》对各地环保部门提出了不少硬性指标要求,以确保汽车尾气达标排放。其中包括开展环保监督检测,以及对列入国家环保达标的车型进行后督查。尤其是要求某一车型的车辆在出厂时要达到国家的相应环保排放标准,如果该车型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一定比例的排气污染物检验超标,且超标比例相对较高时,该车型的生产企业将被进行环保一致性核查,将从源头上督促生产企业从生产环节进行整改。
此外,为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规定》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城市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此类机构间的比对实验。
南宁仍需做准备工作
《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就南宁市而言,虽然此前去过别的城市进行调研考察,也大致了解如何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工作,但毕竟没有经验。《规定》的出台对南宁市下一步规范开展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由于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相关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收费标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全区各地目前还无法对在用车开展定期环保检验工作。因此,南宁市目前只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和一些前期的基础性工作。
[名词解释 ]
轻型汽油车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主要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M1、M2和N1类车辆,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轻型汽油车为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公斤的M1类车;第二类轻型汽油车为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一切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在2500~3500公斤的小货车、7座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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