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19日,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在南宁联合召开全区贯彻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工作会议,解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区14个地市的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并进行了分组讨论。 该《…
该《处分规定》规定,国家统计工作人员如果在进行数据统计时出现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报统计资料、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等违反《处分规定》的行为时,一经查明,将会按照《处分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分。
据了解,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共十五条十九款。它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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